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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通过几天立案再审

邓** 安徽-池州 办案流程咨询 2025.07.25 17:34:22 374人阅读

再审审查通过几天立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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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明确再审审查通过后多久立案再审。
2.法院收再审申请书后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就裁定再审。
3.审查通过并作出再审裁定后,通常会尽快立案,但因案件量和工作安排,时间有别。
4.决定再审后,法院会送达法律文书。
5.当事人可和法院多沟通,了解立案进展。

2025-07-25 20: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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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明确再审审查通过后具体的立案再审时间。法院通常会在收到再审申请书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便裁定再审。裁定再审后,法院一般会尽快安排立案,但由于案件量和工作安排等实际因素,时间存在差异。

为应对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
1.当事人应知晓法院有审查期限规定,耐心等待法院审查工作完成。
2.法院决定再审后会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需留意接收。
3.当事人可以主动与法院保持沟通,及时掌握再审立案的进展情况,以便做好后续准备。

2025-07-25 19:0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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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目前法律没有对再审审查通过后具体的立案再审时间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因为实际情况复杂多样,难以用具体天数来统一界定。
(2)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有时间要求,需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若符合规定,就会裁定再审。
(3)审查通过作出再审裁定后,通常会尽快安排立案。然而在实务中,法院案件量的多少、工作安排的差异等因素,会导致立案时间存在不同。
(4)一旦法院决定再审,会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与法院保持沟通,能及时知晓再审立案的进展。

提醒:
当事人需注意与法院保持良好沟通,跟进再审立案进展。因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7-25 18:5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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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未明确再审审查通过后具体立案再审时间,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裁定再审,作出裁定后一般尽快立案,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时间有差异,决定再审会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与法院保持沟通了解进展。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有时间要求,即三个月内完成审查,若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再审。不过对于审查通过后具体多久立案再审,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的案件量大小、工作安排等情况都会对立案时间产生影响。比如案件量大时,立案时间可能会相对延迟。当法院决定再审,会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这是当事人知晓再审程序推进的重要标志。为了能及时了解再审立案进展,当事人可与法院保持沟通。如果大家在再审程序中遇到疑问或复杂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07-25 18:5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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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审查期限规定。当事人要清楚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就会裁定再审,有了这个时间概念,便于后续跟进。
(二)及时与法院沟通。在法院审查期间以及作出再审裁定后,主动与法院联系,了解再审立案进展。可以定期打电话到法院询问相关情况,或者到法院立案窗口咨询。
(三)关注法律文书送达。一旦法院决定再审,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留意接收这些文书,从中获取再审立案的具体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025-07-25 17:47:58 回复

刑事诉讼法申诉复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提出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审查。(2)申诉的受理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②上级人民对经终审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二、申诉的审查处理(1)人民对申诉的审查处理1、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进行。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2、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3、《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并导致枉法裁判的。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5、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3、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三、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申诉复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提出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审查。(2)申诉的受理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②上级人民对经终审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二、申诉的审查处理(1)人民对申诉的审查处理1、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进行。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2、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3、《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并导致枉法裁判的。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5、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3、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三、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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