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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证怎么样呢?

唐** 黑龙江-大庆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3.23 21:28:35 67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在兰州工作,现在因为不小心受了工伤。想要问一下兰州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证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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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而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项目,即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获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同。 现在网上有好多的免费咨询,比如搜律网,都是免费的,可以去问问具体情况的和操作流程,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住院伙食费,定为每人每日30元,原来是按照用人单位出差补助的70%补贴。

2018-03-23 21:3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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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问题兰州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证怎么样,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 付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医药费有困难 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职 工被认定工伤后,此前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人单位 应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向经办机构申 请报销。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 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基金中返还用人单位, 此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条例》及《若干规定》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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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与医疗机构结算。
三、工伤医疗、康复的其他待遇
(一)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的,由用人单位按本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由诊治 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批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 的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
(三)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享受最多 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12个月以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确 认, 12— 24个月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报所在统筹地区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四) 工伤职工经救治伤势稳定后需接受康复性治疗的, 由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提议,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统筹地区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接受治 疗,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支付范围的,由 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支付。
四、工伤护理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 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 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 或工伤职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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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鉴定达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 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及 30%。

2018-03-23 21:29:3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台州市申领工伤待遇流程:(1)工伤登记:用人单位带齐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始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或和《台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上述材料后先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查,审查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确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电脑录入。(2)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用人单位准备上述材料到工伤登记窗口登记完毕后,到工伤待遇结算窗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的规定;批准的异地就医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台州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经办机构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的根据规定进行联网审核。审核完毕后打印结算表,再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自愿确定一家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结算窗口审核后出具《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在配置标准的最高限额内由审核部门与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4)伤残待遇审核: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审核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缴费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审核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综合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审核部门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伤残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伤残职工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5)工亡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五)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审核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审核部门应审核近亲属的申请资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进行核定。审核部门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生成《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供养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6)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审核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三)经人民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审核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康复)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康复)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7)先行支付审核: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审核部门审核以下资料:(一)人民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先行支付申请;(三)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对责任主体不能确定的,需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五)本人承诺书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8)工伤待遇(费用)支付:审核部门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审核部门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财务部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音讯消失的第4个月起计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待遇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发放;在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结构联网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财务部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后,再次复核无误后,二个工作日内拨到用人单位帐户或伤残职工个人帐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拨到用人单位帐户,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拨到个人帐户,特殊情况下要求拨到单位时,必须单位书面申请、个人书面同意,或者劳动仲裁书明确裁决。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实行一年一次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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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兰州市工伤供养亲属待遇有哪些?

    专业解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024.07.01 898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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