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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信誉罪请律师怎样收费

吴* 福建-莆田 商业秘密咨询 2025.07.25 04:56:42 330人阅读

侵犯商业信誉罪请律师怎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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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业信誉罪案件律师收费受多因素影响且无统一标准,常见收费方式有按件、计时、风险代理三种。按件收费适合简单案件,几千到数万元;计时收费按律师工作时间算,每小时几百到数千元;风险代理先收基本费用,再按胜诉金额比例收费,但不适用于刑事诉讼。
2.为保障自身权益,与律师协商收费时,要明确律师收费涵盖的服务内容与方式,并且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详细注明收费金额、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如此可避免后续因收费问题产生纠纷,让当事人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更加安心。

2025-07-25 09: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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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犯商业信誉罪案件律师收费受多因素影响,包括案件复杂程度和律师经验声誉等。案件越复杂,律师处理难度大,收费可能越高;经验丰富、声誉好的律师,因其专业能力和行业认可度,收费也会偏高。
(2)收费方式多样。按件收费适用于简单案件,价格区间在几千到数万元,能让当事人提前明确费用。计时收费依据律师工作时间计费,每小时几百到数千元,这种方式能反映律师实际付出。风险代理收费先收基本费用,再按胜诉金额比例收费,但不适用于刑事诉讼。
(3)与律师协商收费很重要。要了解收费包含的服务内容,如是否涵盖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明确收费方式,避免后续纠纷。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收费金额、支付时间等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在与律师协商收费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权益得到保障。不同案情收费差异大,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25 09:4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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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寻找律师时,若案件相对简单,可优先考虑按件收费,这样能提前明确费用,避免后续费用风险。
(二)若案件需要律师投入较多精力和时间,可选择计时收费,但要提前了解每小时收费标准,并对律师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监督。
(三)需明确刑事诉讼不能采用风险代理收费,若遇到以风险代理名义收费的情况要提高警惕。
(四)与律师协商收费时,详细了解收费包含的服务内容,如是否包含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
(五)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金额、支付时间、服务内容等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025-07-25 08:0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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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业信誉罪案件,律师收费无统一标准,受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声誉等因素影响。
2.收费方式多样:简单案件按件收费,几千到数万元;计时收费按工作时间算,每小时几百到数千元;风险代理先收基本费用,再按胜诉金额比例收费,不过刑事诉讼不适用。
3.收费可与律师协商,协商时要了解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签书面合同明确金额、支付时间等,保障自身权益。

2025-07-25 06:4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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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犯商业信誉罪案件律师收费无统一标准,受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与声誉等因素影响,有按件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刑事诉讼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具体收费可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保障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在侵犯商业信誉罪这类案件中,律师收费是市场调节行为,所以没有统一标准。案件复杂程度不同,律师投入的精力和资源有别,收费自然不同;经验丰富、声誉良好的律师,因其专业能力更强,收费往往也较高。按件收费适合简单案件,能让当事人提前明确费用;计时收费则根据律师实际工作时间计费。不过风险代理收费不适用于刑事诉讼,这是为了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当事人与律师协商收费时,了解收费包含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很重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金额、支付时间等条款,能在法律层面保障自身权益。若对侵犯商业信誉罪案件律师收费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25 05:30: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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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20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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