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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连带担保人如何脱责

李* 海南-南沙群岛 离婚咨询 2025.07.24 17:05:14 445人阅读

离婚连带担保人如何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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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连带担保人脱责情况多样,主债务履行完毕可脱责;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债权转让等有不同规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撤销担保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离婚担保情形中,若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担保人的责任自然解除。当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时,若减轻债务,担保人对变更后债务担责;加重债务,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担保人则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若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担责。同时,若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情况,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担保合同。
如果您在离婚担保方面存在疑惑,或遇到类似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建议。

2025-07-24 22: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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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务履行完毕,担保人可脱责,所以要密切关注主债务的履行情况,一旦履行完毕,担保责任自然解除。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时,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当加重债务,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因此担保人要确保自己知晓合同变更情况并保留书面意见。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担保人或违反禁止转让约定未经书面同意转让的,担保人有相应免责情况。所以担保人要留意债权转让动态。
(四)若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情形,可收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撤销担保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025-07-24 21:4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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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连带担保人脱责要依据不同情形判断。主债务履行完毕,担保人可自然脱责。
2.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时,若减轻债务,担保人对变更后债务担责;加重债务,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担保人则转让对其无效;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且未经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担责。
3.若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让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情况,可请求法院撤销担保合同。
解决措施和建议:担保人应密切关注主债务履行情况,对于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债权转让等事宜要及时掌握并确认自身责任。若遇欺诈胁迫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撤销担保合同的请求。

2025-07-24 20:1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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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债务履行完毕时,担保人脱责。这是最直接的脱责情形,债务履行完结,担保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2)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对担保人责任有不同影响。减轻债务,担保人对变更后债务担责;加重债务,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3)债权转让方面,未通知担保人,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且未经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担责。
(4)若有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情况,可请求法院撤销担保合同。

提醒:
在涉及离婚连带担保时,要关注合同变更、债权转让等情况对自身担保责任的影响,若遭遇欺诈胁迫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24 18:3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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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连带担保人脱责情况不一。主债务履行完毕,担保人脱责。
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合同,减轻债务,担保人担责;加重债务,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3.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担保人,转让对其无效;有禁止转让约定且未经同意转让,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担责。
4.若能证明担保是受欺诈、胁迫,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2025-07-24 17:34:4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带担保人如何脱责问题解答如下,一、连带担保人怎样脱责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转让、保证债务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欺诈担保人等情形时,连带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根据上面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分析,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三、担保有哪些法律特征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二)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连带担保人怎样脱责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转让、保证债务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欺诈担保人等情形时,连带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根据上面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分析,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三、担保有哪些法律特征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二)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连带担保人怎样脱责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转让、保证债务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欺诈担保人等情形时,连带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根据上面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分析,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三、担保有哪些法律特征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二)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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