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经验。盈科全国经济犯罪法律服务济南中心执行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盈科全国十佳刑辩律师,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兼山东省某广播电视台特邀法律嘉宾,山东省青柠计划特聘讲师。李睿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先后承办了国务院挂牌督办5.2河南大学大礼堂失火案、省公安厅督办2.24清源集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今日说法》报道济南特大跨省制贩毒案、缅甸柬埔寨电信网络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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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通常不能看刑事证据,此时应配合侦查工作,不要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通过辩护律师的讲解了解证据情况,与律师保持良好沟通,以便律师基于证据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环节,要充分行使质证权利,认真对待公诉人出示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1.侦查阶段:为保证侦查工作顺利开展,避免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毁灭证据,一般不会让其查看刑事证据。
2.审查起诉阶段: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律师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讲解证据,而非直接给其看。
3.审判阶段:法庭调查时,公诉人出示证据,犯罪嫌疑人可对证据质证,从而知晓证据内容,但证据不会交到其手中。
结论:
侦查阶段刑事证据通常不给犯罪嫌疑人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讲解证据内容,而非直接给其看;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环节可通过质证知晓证据内容,并非直接拿证据查看。
法律解析:
侦查活动有保密性要求,过早让犯罪嫌疑人知悉证据,可能出现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妨碍侦查工作,所以侦查阶段通常不会将证据给犯罪嫌疑人看。审查起诉阶段,依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会对证据内容进行必要讲解,而不是直接将证据交予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出示证据,犯罪嫌疑人可对证据质证,从而知晓证据内容。若大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刑事证据在不同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展示有不同规定。侦查阶段出于保密性和防止妨碍侦查工作的考虑,不会将证据给犯罪嫌疑人看,因为过早知悉证据可能导致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
2.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并能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对证据内容进行讲解,但不会直接把证据给犯罪嫌疑人看。
3.审判阶段,在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出示证据,犯罪嫌疑人有质证权利,能知晓证据内容,但也不是将证据交其手中查看。
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各阶段证据展示规定,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辩护律师要准确、全面地为犯罪嫌疑人讲解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应正确行使质证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虽无权直接查阅证据,但可委托辩护律师代理。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起,律师可阅读、摘录、复制案件材料。但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伪造、篡改证据或干扰正常诉讼活动。
律师解析 警方查案给嫌疑人看证据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属于机密材料,不可以对别人进行泄露。如果给嫌疑人看证据,很容易对案件的侦查造成阻碍,或者嫌疑人会根据已有证据进行编造事实。同时给案件嫌疑人查看证据也是一种渎职以及违法行为,如果有警察这样做,那么也会对当事警察进行严重处罚。
律师解析 警方查案是不会给嫌疑人看证据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属于机密材料,不可以对别人进行泄露。如果给嫌疑人看证据,很容易对案件的侦查造成阻碍,或者嫌疑人会根据已有证据进行编造事实。同时给案件嫌疑人查看证据也是一种渎职以及违法行为,如果有警察这样做,那么也会对当事警察进行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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