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欠款人抵押财产时,债权人可依抵押行为发生时间及是否影响债权实现等情况请求法院撤销抵押,还需关注抵押物价值,尽快通过诉讼确定债权并执行抵押物。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当抵押行为在债务形成之后且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若抵押在债务形成前,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其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抵押财产致无法履行其他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受损害债权人也可请求撤销。另外,债权人要留意抵押物价值,若价值降低,可要求债务人恢复价值或提供相当担保。债权人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确定债权,在执行阶段对抵押物采取措施保障债权实现。若遇到此类复杂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专业帮助和解决方案。
(一)若抵押行为在债务形成之后且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抵押行为。
(二)若抵押行为在债务形成前,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其与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抵押财产致其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受损害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抵押。
(三)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抵押物价值,若价值降低,可要求债务人恢复价值或提供相当担保。
(四)尽快通过诉讼确定债权,并在执行阶段对抵押物采取措施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当欠款人将财产抵押出去,债权人要保障债权,需依据抵押行为发生时间及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若抵押在债务形成后且影响债权实现,可请求法院撤销。若在债务形成前,债务人与某债权人恶意串通抵押财产致其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受损害的债权人也可请求撤销。
2.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抵押物价值,一旦抵押物价值降低,可要求债务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3.债权人应尽快通过诉讼等方式确定债权,之后在执行阶段对抵押物采取措施来实现债权,以此全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当欠款人在债务形成后抵押财产且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以此保障自身债权。
(2)若抵押行为在债务形成前,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抵押财产,导致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抵押。
(3)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抵押物价值,若其降低,可要求债务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相当担保。
(4)债权人应尽快通过诉讼等方式确定债权,并在执行阶段对抵押物采取措施实现债权。
提醒:债权人需留意抵押行为发生时间及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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