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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负债和抚养费有关系吗

孔** 黑龙江-大庆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7.23 15:35:22 433人阅读

夫妻离婚负债和抚养费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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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先确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二)合理确定抚养费。依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
(三)协商调整抚养费。若一方因承担较多债务经济困难,可与对方协商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或变更支付方式。
(四)起诉调整抚养费。协商不成,经济困难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5-07-23 19: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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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负债和抚养费通常没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一起还,个人债务自己承担。

2.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给孩子的生活、教育费,数额和方式依孩子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定。

3.实践中,若一方负债多经济困难,可能影响支付抚养费能力,但不能免除义务。可与对方协商降低数额或变更方式,协商不成可起诉调整。

2025-07-23 19:2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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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时负债和抚养费无直接关联,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个人偿还,抚养费按相关因素确定,经济困难影响支付能力但不改变法定义务,可协商或起诉调整。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偿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应承担的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综合考虑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虽然负债和抚养费本身没有必然联系,但当一方因承担较多债务经济困难时,可能影响其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不过,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因经济困难而免除。此时,经济困难一方可与对方协商降低数额或变更支付方式,协商无果可通过法院起诉调整。若在离婚债务和抚养费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23 17:5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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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时负债与抚养费通常无直接关联。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一方自行偿还;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支付,数额和方式依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而定。
2.实践中,若一方承担较多债务致经济困难,可能影响其支付抚养费能力,但不改变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3.对于因债务导致支付困难的一方,可先与对方协商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或变更支付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

2025-07-23 17: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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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时,债务和抚养费性质不同。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需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自偿还。
(2)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尽的法定义务,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决定。
(3)二者虽无直接关联,但一方承担较多债务致经济困难时,会影响其支付抚养费能力。不过这不能免除支付义务。
(4)经济困难一方可与对方协商调整抚养费数额或支付方式,协商无果可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提醒:
处理离婚债务和抚养费问题时,要明确债务性质。协商调整抚养费需保留相关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7-23 16:55:46 回复

【法律意见】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共同债务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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