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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主要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涵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行使此权利。该权利保障承包人及时取得工程款,维护其合法权益。
2.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时,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工程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3.建议承包人及时关注工程款支付情况,一旦发包人违约应立即催告。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严格遵守期限等相关规定,保留好各项证据,通过合法合规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2025-07-23 10: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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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主要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涵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也能行使此权利。
(2)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意义重大,它保障了承包人及时获取工程款的权益,防止因发包人拖欠款项而使承包人利益受损。
(3)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时,承包人有两种实现优先受偿的方式。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二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然后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要排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况。
(4)该权利的行使存在期限等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提醒: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有期限限制,不同情况适用规定有别,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23 09:5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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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确认:在主张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要先确定自身是否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
(二)行使前提:需确认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三)行使方式: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
(四)注意期限:关注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规定,避免逾期丧失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5-07-23 09:1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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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主要是与发包人签合同的总承包人,含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也能行使。
2.优先受偿权保障承包人及时拿到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约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付,除工程性质不宜,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该权利有期限等规定。
2025-07-23 08:3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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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主要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行使该权利。
法律解析:
优先受偿权是为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取工程款而设。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时,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承包人主要是指总承包人。不过该权利行使存在期限等规定。实际施工人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承包人,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能行使此权利。若在建筑工程中遇到涉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3 07:41: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