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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开车撞人负责任要求都有什么呢

王** 四川-南充 交通肇事咨询 2018.03.23 11:45:32 1356人阅读

我朋友是师范大学毕业的学生,现在在一个院里,连当老师的,前段时间开车出去的时候不小心出现了问题,教师开车撞人负责任要求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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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018-03-23 11:5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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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去的时候出现了车祸。教师开车撞人负责任的回答,撞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你负主要责任以上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要判刑的,车辆有保险的话尽量通过保险赔付对方,尽量取得对方谅解,这样能减轻刑罚

2018-03-23 11: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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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所以单位司机开车撞人责任应当由司机负责。

2020-12-02 02:11: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知道具体情况,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这类问题本身是有争议的)[案情]张某与樊某系某小学三年级怠耽糙甘孬仿茬湿长溅学生,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日,课间休息时,张某与樊某一起做斗鸡游戏。游戏规则是:参与游戏者单脚,用手抱住另一个脚,相互用各自的身体任何部位碰撞对方,双脚着地者为输。在斗鸡游戏过程中,张某倒地,造成左上肢骨折。张某向提讼,要求樊某的父母与学校赔偿损失。[分歧]针对本案,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斗鸡游戏的过程就是参与游戏的双方按照规则相互碰撞的过程,由于为单脚,不易保持身体平衡,在运动过程中,极可能造成游戏参与者身体倒地。也就是说,参与游戏的任何一方倒地甚至受伤,是游戏本身决定的。张在游戏过程中倒地受伤,既无樊某行为的故意,也无樊某行为的过失,同时与学校管理无因果关系。所以,樊某与学校都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斗鸡游戏对未成年人来说,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张某的损害结果与张某和樊某双方选择的游戏有关,应当由张某与樊某的监护人即他们的父母共同承担责任。课间休息时间,是教师和学生休息自我调节放松时间,时间短,学生偶尔进行即始即止的斗鸡游戏,学校是不可能注意得到的,更不可能知晓游戏的危险性的存在。所以,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斗鸡游戏有一定的危险性,张某与樊某存在选择不当的问题。作为学校,应当阻止学生做斗鸡游戏,或者限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张某与樊某在课间休息时做斗鸡游戏,张某在游戏过程中受伤,学校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所以,张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樊某父母,学校和张某父母三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监护人只对被监护人在可能属于自己管控的范围内进行督促管理。一旦将被监护人委托他人管理,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管理,监护人就暂时将监护管理的义务转移到了接受委托的他人。因此,张某在校期间,因做游戏致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评析]笔者原则同意第三种意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权作为一种亲权,既不能根据合同而转移,也不因学校接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而丧失,其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抚养,教育,以及社会的其他方方面面。因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监护人适用归责原则的复杂性。在审判实践中,对监护人承担责任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兼公平原则来进行确定。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尽了监护职责的,按公平原则适当承担责任。张某和樊某在校期间做斗鸡游戏,造成张某左上肢骨折,客观上,他们的父母是难以预料和不可管控的。也就是说,张某和樊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损害都不存在疏于监督管理的问题,不应当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所以,应当依照公平原则,由樊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损害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的监护人应当负担与樊某的监护人相同的责任。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灌输其知识,发展其智力,培养其能力。为了实现教育的目标,学校同时还必须履行管理之职责。学校管理职责有别于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仅限定于与学校教育活动有关的方面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履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阻止学生侵害他人利益等监督管理职责。学校只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因自身监督管理缺失的原因,对学生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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