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贿未遂通常算入受贿犯罪总金额。受贿既遂与未遂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和法律认定中,着手实施受贿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的未遂部分,会被计入受贿总额。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财物,因客观因素未实际取得,该财物价值会计入总额。
2.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既遂和未遂情况。依据两者对社会危害程度差异,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受贿既遂与未遂,确保受贿数额计算准确。同时在量刑时全面考量各种情节,保证刑罚的公平公正。此外,要加强对受贿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营造廉洁的社会环境。
法律分析:
(1)受贿未遂通常算入受贿犯罪总金额,因为既遂和未遂都体现了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反映出受贿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权力廉洁性的破坏。
(2)司法实践和法律认定时,着手实施受贿行为却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未遂部分会一并计入受贿总额。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人财物,因客观因素未实际取得,该财物价值会计入总额。
(3)量刑时,会考量既遂和未遂具体情况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差异,对未遂部分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醒:涉及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认定及量刑较为复杂,不同案情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受贿未遂会计入受贿犯罪总金额。在认定受贿犯罪数额时,即便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受贿未遂部分,也要算进去。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着手接受财物但未实际取得,这部分财物价值会计入总额。
(二)量刑时会区分既遂和未遂情况。对于未遂部分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受贿未遂通常算入受贿犯罪总金额,既遂与未遂都体现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
2.司法认定受贿数额时,会将着手实施受贿、因意志外因素未得逞的未遂部分算进去。像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承诺谋利,着手收财物但未实际取得,这部分价值会计入总额。
3.量刑时,会考虑既遂与未遂的危害差异,对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论:
受贿未遂一般算入受贿犯罪总金额,但量刑时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受贿犯罪里既遂与未遂均体现了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认定受贿犯罪数额时,通常会把已着手实施受贿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未遂部分算入其中。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他人谋利,着手接受请托人财物却因客观因素未实际取得,这部分财物价值会计入受贿总额。不过在量刑环节,会综合考量既遂和未遂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对未遂部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遇到与受贿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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