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被侵占财物,无法向其追回,受害人可要求侵占者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非善意取得,受害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财物。
(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若能查找到被变卖财物去向及款项,可依法追缴,款项尚在可作为赃款发还受害人。
(四)侵占者承担退赔责任,无法返还原物时按财物价值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1.职务侵占财物被卖,有追回可能。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即不知情、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交付,一般不能向其追回,受害人可找侵占者赔偿。
2.若第三人非善意,如明知是侵占所得仍购买,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物。
3.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若能查到财物去向及款项,可依法追缴。款项尚在可作赃款发还受害人,侵占者要承担退赔责任,无法返还原物则按价值赔偿。
结论:
职务侵占财物被卖后有可能追回。第三人善意取得时难向其追回,可要求侵占者赔偿;第三人非善意,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司法机关能查找去向和款项时可依法追缴,侵占者需承担退赔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职务侵占后被变卖的财物,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不知财物来源且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交付,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原则,通常不能向第三人追回财物,受害人可要求侵占者赔偿损失。若第三人非善意,明知财物是侵占所得仍购买,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若能查找到被变卖财物的去向和款项,可依法追缴,款项尚在的作为赃款发还受害人。侵占者有退赔责任,无法返还原物时要按财物价值赔偿。若遇到类似职务侵占财物被卖的情况,为更精准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职务侵占财物被卖后有追回可能。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交付,通常无法向第三人追回,受害人可要求侵占者赔偿损失;若第三人非善意,如明知是侵占所得仍购买,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物。
2.司法机关办理职务侵占案件时,若能查找到被变卖财物去向及相关款项,可依法追缴。若变卖款项尚在,可作为赃款发还受害人。
3.解决措施与建议:受害人发现职务侵占财物被卖,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配合调查。司法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尽力查找财物去向和款项。侵占者需主动承担退赔责任,无法返还原物时按财物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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