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间分两种情况。在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即宣判时作出决定。
(2)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若要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需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要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有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力。
(3)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后,需将批准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可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在一个月内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提醒:暂予监外执行有严格程序规定,相关机关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07-18 14:03:04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判决时,法院可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于宣判时作出决定。
(二)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若要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要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有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
(三)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后,要将批准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批准不当,需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在一个月内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5-07-18 13:45:17 回复
咨询我
1.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前,在宣判时就可确定。
2.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若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需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要将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能提书面意见。
3.批准机关要把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觉得不当,应在一个月内提书面纠正意见,该机关一个月内重新核查并作决定。
2025-07-18 13:24:3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宣判时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分别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且整个过程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分不同阶段处理。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体现了法院在审判环节对特殊情况的考量。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作为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样能确保批准程序规范严格。同时,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监督,从收到书面意见副本可提意见,到对批准决定认为不当时提出纠正意见,且相关机关需在一个月内重新核查并决定,保证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若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详细解答。
2025-07-18 12:47:42 回复
咨询我
暂予监外执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可直接决定,在交付执行前于宣判时作出决定。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需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提书面意见。批准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也要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相关机关需在一个月内重新核查并决定。
为保障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公正合法,监狱、看守所应严格审查提出书面意见,相关批准机关认真审核。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及时提出意见。各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025-07-18 11:13: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