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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爆炸如何定罪

陈** 甘肃-兰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7.17 01:02:12 419人阅读

扬言爆炸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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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爆炸可能涉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罪就是编造像爆炸威胁等恐怖消息,或者明知道是假的还故意传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观上得是故意编造或传播假消息来扰乱社会。客观上就是实施了编造或传播这类假消息的行为。
要是扬言爆炸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像引起公众恐慌等,就构成此罪。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07-17 09: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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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扬言爆炸若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律解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主观上要有通过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来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或传播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像扬言爆炸这种行为,一旦引起公众恐慌、让公共场所秩序大乱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出现,就构成此罪。按照刑法规定,一般情形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造成严重后果,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警示大家,切不可随意扬言爆炸等制造虚假恐怖信息,这不仅破坏社会秩序,还会让自己面临法律制裁。如果对这方面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7 07:2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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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爆炸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认定合理且必要。此罪有力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不实恐怖信息引发社会动荡。

针对此类情况,有如下措施建议:
1.加强公众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民众清晰认识到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严重后果,提升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2.执法部门应提升对此类案件的敏感度,一旦发现扬言爆炸等可疑情况,迅速介入调查核实,及时控制局面,降低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3.媒体需严格自律,在面对可能涉及虚假恐怖信息时,谨慎核实信息真实性,避免不实信息扩散传播,发挥好信息筛选和把关作用。

2025-07-17 05:4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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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故意层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去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目的在于扰乱社会秩序。若并非故意,比如因误解而表述不当,则不构成此罪。

(2)客观行为方面,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或是明明知道是编造的此类信息却依然传播,都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传播行为包括各种途径,如口头、网络等。

(3)危害后果上,强调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像在人员密集场所扬言爆炸,引发群众恐慌逃窜,致使场所秩序大乱,就满足入罪标准。

提醒:
不要随意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哪怕只是一时兴起的扬言,一旦造成严重后果,都将面临法律制裁。如有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5-07-17 04:2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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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可能涉嫌该罪的情况,首先要固定证据,比如保留扬言爆炸者的相关言论记录,包括聊天记录、视频音频等,以便后面准确认定行为。
(二)如果遇到有人扬言爆炸,第一时间报警,让专业执法人员介入处理,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三)对于公众而言,要保持冷静,不要轻信和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此类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07-17 02:26:1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以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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