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筑工程款在破产清算中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当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时,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2)在破产清算程序里,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较为靠前,优先于该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3)该优先受偿权存在行使期限限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否则可能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4)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依法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时会先清偿建筑工程款,保障其合法权益。但它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
提醒:
建筑工程承包人需留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同破产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承包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尽快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时,及时主张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二)关注行使期限。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丧失。
(三)了解清偿顺序。清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但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建筑工程款在破产清算时可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偿。发包人未按约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2.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工程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有行使期限限制,要在合理期限主张。
3.优先受偿权依法确认后,破产财产分配时先清偿工程款保障承包人权益,不过它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结论:
建筑工程款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和该工程的抵押权受偿,但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且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时,承包人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破产清算程序里,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该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这能有效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过,该优先受偿权存在行使期限限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并且,其受偿顺序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若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已依法确认,会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建筑工程款。如果您在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建筑工程款在破产清算中有优先受偿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且在破产清算程序里,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工程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2.不过,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3.已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承包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工程款会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以此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但该优先受偿权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建议:承包人应密切关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价款支付约定和催告程序,遇到发包人未按时支付价款及时催告。同时,了解破产清算程序,积极参与相关流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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