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冷淡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但能否成功离婚取决于具体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性生活冷淡本身并非法定离婚事由,但如果因一方长期性生活冷淡,导致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长期无法得到满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正常婚姻生活,使得夫妻关系陷入持续冷漠、疏离,难以共同生活,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表现形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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