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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忙办理取保候审要多少钱一次

何** 浙江-嘉兴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7.11 15:48:35 474人阅读

律师帮忙办理取保候审要多少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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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收费确无统一固定标准,受多种因素制约。案件复杂程度不同,复杂疑难案件需律师投入更多精力,收费自然更高;律师经验与知名度有别,经验丰富、知名度高的律师往往收费也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会导致收费不同,经济发达地区收费相对较高。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要多对比不同律师的收费情况。可以向有过类似经历的人咨询,了解大致行情。
2.与律师沟通时,要详细询问收费的具体构成,是按阶段收费还是综合整个案件收费,避免后面产生误解。
3.务必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清晰注明收费金额、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关键事项,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7-11 19: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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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案件复杂程度是影响收费的重要因素。简单案件证据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律师工作量相对小,收费自然较低;而复杂疑难案件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复杂事实认定,律师需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研究分析,收费也就更高。
(2)律师经验与知名度也对收费有影响。经验丰富、知名度高的律师,在专业领域有更深厚积累和更高声誉,处理案件更有把握,其服务收费通常会较高。
(3)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可忽视。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大,律师收费会相对偏高;欠发达地区则反之。
(4)收费模式多样。按阶段收费时,取保候审作为独立阶段单独计费;综合收费则从整个案件全局考量收费。

提醒:
与律师沟通收费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及服务内容,保障自身权益。

2025-07-11 19:3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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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选择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时,先了解律师过往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和成果,不能仅看知名度。
(二)对比不同地区的律师收费情况,可以多咨询几个律师,包括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综合考虑性价比。
(三)与律师沟通时,明确询问是按阶段收费还是综合案件收费,将收费方式和金额等内容详细写进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2025-07-11 18:4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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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取保候审收费没统一标准,受不少因素左右。像案件复杂程度、律师自身水平名气,还有案件所在地区经济状况,都是收费的重要决定因素。

简单案子收费可能几千,复杂疑难案收费会高达数万甚至更多。经济发达地区收费通常偏高,欠发达地区则低些。收费方式多样,有按阶段收,也有综合全案考量。

具体收费得和意向律师沟通,律师会依实际报价。建议签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金额、服务内容等关键事宜。

2025-07-11 18: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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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收费无统一标准,受案件复杂程度、律师情况、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具体收费需与律师协商并签书面合同明确关键事项。
法律解析:
案件复杂程度不同,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投入的精力和时间有差异,复杂案件自然收费更高。经验丰富、知名度高的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声誉,收费也会有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着律师服务的市场定价,发达地区收费相对高些。收费方式上,有按阶段单独对取保候审收费的,也有综合全案考量的。

在聘请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时,一定要和律师充分沟通。若对收费等问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这能确保您清楚收费明细,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后面不必要的纠纷。

2025-07-11 17:14: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以帮忙取保候审诈骗2006年3月,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羁押。被告人史某介绍A、B(另案处理)等人给柴某认识,并称能够为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在与被害人柴某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史某提出需要前期办事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由A、韩某收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10万元,史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7月14日,被告人史某及B、A等人,再次以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50万元,之后史某一直躲避柴某。史某辩称只是引荐了B给柴某办事,并没有承诺为柴某办事,2万元是事后其收到的。50万元也只是帮忙签字做个保证。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辩称涉案10万元与史某没有关系,史某只是事后分得2万元,而涉案50万元款项系借款,史某只是保证人,他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不知情,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诈骗罪如何量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未能退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第一,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及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史某向被害人柴某做出了虚假承诺,答应帮助办理取保候审;第二,柴某及韩某均称是被告人史某向柴某提出需要1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结合A与韩某签写欠条的情节可知系A与韩某到柴某家取钱,后与被告人史某分赃,因此,被告人史某对其骗取柴某10万元之事不知情的辩解并不成立;第三,柴某、韩某均称被告人史某提出还需要50万元用于捞人,史某的供述亦证实这5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收取,用于捞人,但实际上却挪作他用,结合史某等人逃避还款、躲避被害人的情节,即便采用了借款的方式加以掩盖,亦不能否定史某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柴某虚构事实,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被害人钱财,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柴某欲通过行贿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故其被骗款项应予追缴没收。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史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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