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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怎样认定非法占为己有

沈* 新疆-阿克苏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7.11 11:43:55 368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怎样认定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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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为己有”作为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认定时需多方面综合考量。
1.行为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相关行为。这意味着主体身份及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是认定基础。对于此类主体,应加强单位内部监督与人员管理培训,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职责权限,防止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发生。
2.其表现形式丰富,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转移单位财物至个人控制。单位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账目审核与监督,对收款、账目记录等关键环节严格把控,定期审计。
3.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要明确区分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单位可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让员工清楚认识非法占有故意的法律后果。
4.财物需脱离单位控制并被行为人实际支配。单位应建立财物监管机制,实时掌握财物动态,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通过这些措施,能更准确认定“非法占为己有”情形,有效预防职务侵占罪。

2025-07-11 18: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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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身份是重要前提,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凭借职务便利实施行为,才可能符合该构成要件。这意味着主体必须与特定单位存在职务关联。

公司会计利用负责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实施行为,才可能涉及此罪。

(2)行为手段丰富,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只要达成将单位财物转移至个人控制下的结果,都在认定范围内。伪造账目侵吞公款就是典型手段。

(3)主观故意不可或缺,行为人必须明知财物归单位所有却故意据为己有。若只是临时挪用且有归还意图,则不符合该构成要件。

(4)财物的实际控制转移是关键,单位财物脱离其控制而归行为人实际支配,才算达到“非法占为己有”状态。

提醒:
判断是否“非法占为己有”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1 16:1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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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确认行为主体身份,看是否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并且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不是这类特定主体,或者没利用职务便利,就不符合条件。

(二)留意行为表现形式,仔细审查是否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把单位财物弄到手,比如有无收款不入账等行为。

(三)判断主观故意,确定行为人是不是明知财物属于单位还故意据为己有,注意区分与挪用情况。

(四)关注财物的控制状态,看财物是否脱离单位控制而被行为人实际支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7-11 14:2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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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里“非法占为己有”很关键。其行为主体得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靠职务便利行事。

表现形式繁多,像侵吞、窃取、骗取等,把单位财物弄到手,像收款不上账、做假账吞公款。

主观上是故意非法占有,明知财物是单位的还硬要归自己,排除只想挪用的情况。

财物要脱离单位控制,被行为人实际掌控,比如把单位资金转到自己账户。多方面判断是否符合此情形。

2025-07-11 13:3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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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需从行为主体、手段、主观故意及财物控制状态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职务侵占罪里“非法占为己有”有着明确界定。行为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并且要利用职务便利。表现形式丰富,侵吞、窃取、骗取等都是常见手段,像收款不入账、伪造账目等行为就是典型。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若只是一时挪用并无此目的则不构成。财物状态也很关键,要脱离单位控制并由行为人实际支配,比如将单位资金转到个人银行账户。只有这些条件都满足,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倘若你对职务侵占罪相关问题有疑问,或是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拿捏不准,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11 13:02: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认定侵占罪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侵占罪数额较大是多少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每个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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