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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持股份吗

涂** 黑龙江-牡丹江 股权咨询 2025.07.03 14:48:43 421人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持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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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能自持股份,仅在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等法定特殊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且需遵循相应程序和要求。
法律解析:
依据《公司法》,公司通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充实、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不过,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六种法定特殊情形下,公司可以收购股份。例如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经股东会决议。不同情形有不同的程序规定,这是为了规范公司行为,避免权力滥用。如果您在公司股份收购等相关事务中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对上述内容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7-03 20: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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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不能自持股份,不过《公司法》规定在六种法定特殊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股东对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为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当公司基于这些情形收购股份时,需严格遵循相应程序和要求。比如减少注册资本要经股东会决议。
3.公司应明确法定特殊情形适用条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收购行为合法合规。股东也应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对公司收购股份行为进行监督。

2025-07-03 20: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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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在通常情况下不能自持股份,但当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则可以。
(2)《公司法》明确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不过存在六种法定例外情形,分别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若公司基于这些特殊情形收购股份,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例如减少注册资本需经股东会决议。

提醒:
公司在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务必严格依照法定情形和程序操作,避免因违规引发法律风险。不同公司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03 18:4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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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要先确认收购股份的情形是否属于法定特殊情形,例如是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还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
(二)如果是减少注册资本收购股份,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并且按照决议执行。
(三)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收购,比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股份注销等手续。
(四)收购后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025-07-03 18: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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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自己持有股份,但法定特殊情况除外。

2.《公司法》规定公司通常不得收购自家股份,不过有六种特殊情况,包括减资、与其他持股公司合并、用于员工持股或激励、股东异议回购、转换可转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3.公司因这些情况收购股份,要按相应程序和要求操作,比如减资需股东会决议。

2025-07-03 16:28:1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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