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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行使管理人撤销权

梁* 河南-新乡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7.02 09:22:08 377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能行使管理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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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行使撤销权以保障债务人财产及全体债权人利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特定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会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却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也有权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除外,这能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维护公平清偿秩序。
3.为保障撤销权有效行使,管理人应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交易情况,准确识别可撤销行为;发现符合条件的行为后,尽快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还应加强与债权人协商,争取支持与配合。

2025-07-02 12: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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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破产程序里,管理人可行使撤销权来维护债务人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之内,若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这会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能请求法院撤销。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比如低价出售财产,会造成债务人财产价值流失,管理人可申请撤销该交易。
(3)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改变了债务受偿顺序和保障程度,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管理人有权撤销。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打乱了正常债务清偿秩序,管理人可请求撤销。
(5)放弃债权直接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管理人可通过法院撤销此行为。
(6)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却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一般可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提醒: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相关行为需谨慎。涉及债务人财产交易和清偿等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管理人撤销。不同破产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7-02 12:0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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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的场景下,若出现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这些情况,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的场景下,当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还对个别债权人清偿,除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外,管理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025-07-02 11:3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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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里,管理人在不同场景可行使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若债务人已具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025-07-02 10:3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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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不同时间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行为可行使撤销权。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的部分行为及受理前六个月内特定个别清偿行为可被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这些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这是为避免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一般也可请求撤销,不过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除外。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让债权人、债务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若你在破产程序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2 10:11:3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和给付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行使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条件:《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1、放弃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4)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1)所谓债权“未到期”专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到期:A、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B、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您好,关于破产管理人撤销权怎么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和给付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行使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条件:《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1、放弃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4)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1)所谓债权“未到期”专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到期:A、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B、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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