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固定住处,就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监视居住。这能让其在熟悉环境,减少对生活的过多干扰。
(二)无固定住处时,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要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五)执行机关可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法监督被监视居住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1.监视居住一般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没固定住处的,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我曾接触一个案子,嫌疑人居无定所,就被安排在指定居所。
2.涉嫌国安、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办案场所。
记得有个案子,就因符合此条规定,变更了执行地点。
3.除无法通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家属知情权很重要,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4.执行机关可用电子监控等方法监督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情况。
科技手段助力监督,让监视居住执行更有效。
结论:
监视居住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特定犯罪且有碍侦查经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指定居所不得在羁押等场所,需通知家属,执行机关可监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执行地点有明确要求。一般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为执行地,保障其一定的生活便利性。若没有固定住处,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可安排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类特殊案件,若在住处执行可能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严禁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以防止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除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要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保障家属知情权。执行机关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手段监督,确保被监视居住者遵守规定。要是大家对监视居住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的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且兼顾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些规定合理且必要,既遵循以住处执行为原则确保其生活相对稳定,又对特殊情况作出灵活安排。
为更好落实这些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无固定住处”以及“有碍侦查”的认定应严格把关,制定明确、细致的认定标准,防止权力滥用。公安机关在审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要依据标准全面审查。
2.强化对通知家属环节的监督。执行机关要及时、准确通知家属,建立相应监督机制,对未依法通知的情况严肃问责。
3.规范监视方法的运用。执行机关采用电子监控等方法时,需明确操作规范,确保合法合规,避免侵犯嫌疑人、被告人隐私。
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的常规执行地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保障其一定的生活便利性。
(2)无固定住处时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解决居住不稳定带来的问题。
(3)针对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若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体现对特殊犯罪侦查的考量。
(4)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防止不当限制人身自由。
(5)除无法通知外,需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保障家属知情权。
(6)执行机关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确保监视效果。
提醒:
被监视居住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家属若未按时收到通知可依法了解情况。不同案件在监视居住执行上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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