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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延长三十日天数怎么算

程* 北京-通州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6.30 00:27:33 343人阅读

刑事拘留延长三十日天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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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拘留人后认为需逮捕的,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

2.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可延至30日,从拘留次日起算,按自然日计,含节假日。

3.30日期满前,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提请,检察院7日内作决定。

2025-06-30 06: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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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逮捕时,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2.延长三十日从拘留次日起算,按自然日包含节假日。如1号被拘留,从2号开始计算延长的三十日到31号结束。
3.三十日期满前,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安机关应严格把握不同情形下的提请时间,尤其针对可延长三十日的情况,准确计算日期,避免超期。
-建立提醒机制,确保在三十日期满前及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要合理安排审查时间,在七日内按时作出决定。

2025-06-30 04:3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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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认为需逮捕的人,一般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从拘留次日起算,30日期满前公安应提请,检察院7日内作决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这样的时间安排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一般情况下3日的提请期限可保证案件能及时审查,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可应对复杂案件。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因其案件调查难度大,延长至30日可给公安机关足够时间收集证据。日期按自然日计算且包含节假日,能避免人为拖延。若遇到类似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6-30 02:4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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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间:一般情况是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日至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掌握三十日计算起始点:从拘留次日开始算,按自然日计算,包含节假日。如1号被拘留,从2号开始算延长的三十日,到31号结束。
(三)遵循时间节点要求:三十日期满前,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5-06-30 02: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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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逮捕时,通常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要求,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及时性。
(2)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一至四日,这为应对复杂情况提供了弹性空间。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计算此三十日从拘留次日起,按自然日算且包含节假日。
(4)三十日期满前,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决定,保证了司法流程的有序进行。

提醒:
不同案件情况复杂程度不同,在涉及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时,当事人应知晓自身权利,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案件情况。

2025-06-30 01:25:32 回复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据此,延长拘留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却非常严重,笔者通过对这些延长拘留期限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对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律适用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特殊情况”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于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谓的“特殊情况”为由延长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认为,一般案件拘留后只要在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违法,从而忽视了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规定,致使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的案件很少。  第二,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现偏差。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款时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只要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就将提请批准逮捕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虽然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但公安机关所取证据已达到逮捕的要求,本来在七日内就可以提请批准逮捕,却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应当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和完善。首先,刑诉法将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规定在三日内,从当前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力相对不足,侦查手段相对落后的现状来看,确实比较困难,这样一定程度上会制约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利于打击犯罪,故建议取消“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规定,而统一规定为拘留后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这样既可以保证公安机关拘留后有足够的侦查取证时间,又可以维护司法统一,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其次,对于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日的情况,因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相对较长,刑诉法对此又作出了严格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从严掌握,不可滥用,故建议对其适用加强监督,即对于需要延长提请批准逮捕时间至三十日的,须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同意后方可延长。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的审批是指有权的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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