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严格限制。对于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受胁迫的当事人则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存在一个客观起算的除斥期间,即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晓撤销事由,只要满五年,撤销权就绝对消灭,且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推动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
提醒:
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尤其是五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一旦错过,撤销权将消灭,建议遇到相关情况及时咨询以分析解决方案。
(一)若涉及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尽快行使撤销权,避免错过时间。
(二)若当事人受胁迫,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留意时间节点。
(三)不管是否知晓撤销事由,都要关注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期限,在此期间内合理评估是否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重大误解者需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90天内行使,受胁迫者自胁迫行为终止1年内行使。
2.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此5年为客观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3.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撤销事由,从行为发生起算,满5年撤销权绝对消灭,这能促使当事人及时维权,稳定交易秩序。
结论:
撤销权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五年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对于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开始计算,不管当事人是否知晓撤销事由,满五年撤销权就绝对消灭,且这五年客观起算的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权利长期不行使而影响交易秩序稳定。如果大家在遇到可能涉及撤销权的情况,对除斥期间的计算或其他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撤销权行使受除斥期间严格限制,目的是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促使当事人及时行权。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绝对消灭,且这五年客观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
为避免撤销权消灭带来的不利影响,建议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后,密切关注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可撤销事由,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若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知晓撤销事由,也应留意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在接近五年期限时,评估是否存在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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