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地产企业没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和购房者签预售合同,合同无效。
2.购房者可追究责任:能让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没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还能要求其赔偿不超已付房款一倍的金额。
3.购房者先和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是可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无效责任,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购房者还能请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购房者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沟通返还购房款、利息及赔偿等事宜。
2.若协商无果,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
3.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应有的权益。
结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开发商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还可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购房者还能请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者可先尝试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功,可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解决办法。
(一)若遇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签订预售合同的情况,购房者可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二)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在协商时可一并提出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若协商不成,购房者要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这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2)购房者在合同无效情况下,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这能弥补购房者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3)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购房者还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起到惩戒作用。
(4)购房者可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购房者在购房前务必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明,避免陷入合同无效风险。遇到此类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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