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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执行案件吗
你好,代理的具体的案子情况是什么呢?
代理的,在哪里。具体情况
您好!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建议来到或到办公室咨询!
您这边是要代理什么类型的案件。
你好,可以代理的,具体提交申请书了吗?
在什么地方 什么状况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执行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既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又赋予第三人15天的异议期,况且原则上不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在第三人未按裁定书履行的情况下,向其发送执行通知书,按一般执行程序执行,所有这些条件的规定,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救济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2、《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以《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关于代位执行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提出。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执行人必须是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和更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与立法本意也不合。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财产状况是必要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债仅作为执行标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三)必须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第61条都规定对“到期债权”才能执行。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非得已届清偿期,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此,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采用扣押方式对债权进行保全,届期再改为代位执行,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我们认为,为防止被执行人私自处分未到期债仅从而妨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应扩大《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的代位财产保全的适用对象范围,允许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申请代位保全,待债权到期后再改为代位执行。因为代位保全只是裁定第三人(代位债务人)不得对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毕竟不同于实际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执行人假行使请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之实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专业解答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身患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生活无法自理,且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他们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但对于那些有社会隐患或可能自伤自残的保外就医罪犯,是不允许的。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后,执行案件需要进行调整。在破产重整期间,执行程序会暂停,以便管理人集中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公平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重整成功后,原执行案件将根据重整计划来处理。如果重整计划明确了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那么执行案件就会按照这个计划来进行。
专业解答当公司破产后拖欠贷款时,处理失信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我们需要先详细了解公司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类型、金额以及债权人的权益等。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追讨金融债权。如果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调查和处理,如果发现公司有逃避债务或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法院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专业解答刑事案件如果已经过了鉴证期限,一般原则上不再追诉,但立案调查或者受理后逃逸的除外。被害人在鉴证期内进行控告的,应该立案,如果没有立案,那么也不受期限的限制。鉴证时效是追责的有效期,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责了;但如果已经追责了,那么就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布无罪。
专业解答如果过了追诉时效,那么处理相关案件将会变得很复杂。从理论上来说,时效过期就等于大部分刑事责任被赦免了。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就算过了时效,执行也可能会发生。比如罪行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大,如果不追诉可能没办法平息民愤;或者嫌疑人在时效期内逃避侦查、审判,在处理时效争议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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