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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保险法关于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

张* 江苏-南通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20 00:34:26 304人阅读

我有个朋友出了点意外,现在想找保险公司赔偿,却发现保险意外停止了,就问问正常情况下保险法关于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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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1]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费的,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以上两点即为保险法关于合同终止的原因。

2018-03-20 00:3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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