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再追索权不能向后手行使,只能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是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时,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不按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但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追索对象仅限于前手。
2.票据关系有连续性和顺序性,后手通过被追索已履行票据义务,若允许再向其追索,会破坏票据流通正常秩序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平衡。
3.为保障票据再追索权合法合规行使,相关主体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明确再追索权行使范围;在票据交易中仔细审查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错误行使再追索权引发纠纷;若对再追索权行使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指导。
法律分析:
(1)再追索权是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获得的权利,与持票人权利相同。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不按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对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
(3)被追索人清偿后,追索对象限于前手。这是由于票据关系的连续性和顺序性,后手已履行票据义务,若允许再向后手追索,会破坏票据流通秩序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平衡。
提醒:
在票据流转中,相关主体应明确再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避免错误行使权利引发法律风险,不同票据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票据再追索权的行使规则,在实际票据交易中,当成为被追索人并清偿债务后,只能向自己的前手去行使再追索权,避免向后手追索导致的无效主张。
(二)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注意留存好相关的交易凭证和清偿证明等,以便在行使再追索权时能够有充足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这里的“同一权利”在再追索权中应理解为向前手行使权利,即被追索人清偿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
1.再追索权是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拥有和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该权利。
2.《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追索不受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限制,但被追索人清偿后,追索对象仅为前手。
3.由于票据关系有连续性和顺序性,后手已履行票据义务,若再向其追索,会破坏票据流通秩序和权利义务平衡。所以,票据再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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