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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鉴定没必要做行吗

朱** 青海-果洛 司法鉴定咨询 2025.06.18 13:10:53 443人阅读

法院认为鉴定没必要做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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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有鉴定启动决定权。在诉讼里,鉴定只是查明事实的办法,是否开展由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2.若现有证据能查明待证事实,或鉴定对证明没意义,法院可认定无需鉴定。当事人申请时要说明必要性,否则可能担举证不能后果。

3.当事人对法院决定有异议,可提合理理由申请复议,理由充分法院会重新考量。

2025-06-18 18: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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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有权判定鉴定是否必要,当事人申请鉴定要说明必要性,对法院决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法律解析:
在诉讼里,鉴定是查明事实的手段,是否启动鉴定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当法院审查后觉得待证事实用现有证据可查明,或者鉴定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等,就会认定没必要做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需说明必要性,若法院认定没必要并不同意鉴定,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当事人若对法院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申请复议,若理由充分合理,法院会重新考量决定。若您在诉讼中遇到关于鉴定必要性的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6-18 17: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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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力判定鉴定是否必要。在诉讼里,鉴定作为查明事实的方式,其启动与否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状况判断。若法院审查后发现待证事实凭现有证据可查明,或者鉴定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等,便可认定无需鉴定。

若当事人申请鉴定,就需说明必要性。若法院认定无必要并不同意,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过,当事人若对法院决定有异议,可提出合理理由与依据申请复议。若理由充分合理,法院会重新考量。

为应对此类情况,建议如下:
1.当事人申请鉴定前,充分准备能证明鉴定必要性的材料。
2.若法院不同意鉴定,当事人应冷静分析,尽快收集其他证据。
3.申请复议时,要确保理由和依据合理充分,增强说服力。

2025-06-18 15:1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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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手段,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进行鉴定。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
(2)当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待证事实通过现有的证据就能够查明,或者鉴定事项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没有实际意义,法院有权认定鉴定没必要做。
(3)当事人若申请鉴定,必须说明鉴定的必要性。如果法院认定鉴定无必要而不同意,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
(4)不过,当事人若对法院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复议。若理由充分合理,法院会重新考量决定。

提醒:
当事人申请鉴定要充分说明必要性,面对法院不同意鉴定的决定,如有异议应准备好合理理由复议。不同案情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18 13:2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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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鉴定时,要充分说明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性,提供详细合理的理由和相关依据,以增加法院同意鉴定的可能性。
(二)若法院认定鉴定没必要而不同意,当事人先分析现有证据能否支持自身主张,若证据不足,需积极寻找其他证据。
(三)当事人对法院决定有异议,应整理好合理理由和依据向法院申请复议,争取让法院重新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该规定表明法院对鉴定的启动有决定权。

2025-06-18 13:21:08 回复

解答如下,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都是60日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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