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生子的条款效力问题,我的专业分析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种限制性条款在法律上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自由和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协议都不能剥夺或限制这些基本权利。具体到您说的情况,协议约定子女十八岁前不得再婚生子的条款,在法律实务中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这种约定直接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第二,即使双方自愿约定,但涉及人身权利的条款不能通过合同来限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类条款可能无效,但离婚协议的其他合法条款仍然有效。如果对方违反该条款再婚生子,您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对方违约,但可以就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另行协商或诉讼。建议您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1. 如果尚未签署协议,建议删除此类限制性条款
2. 如果已经签署,可以协商修改协议内容
3. 重点应放在子女抚养费、探视权等法律认可的事项上需要进一步帮助的话,可以带着具体协议文本来所里详谈。
无效,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不如落实在 明确相关抚养费、细化探望权等方面
2025-06-18 13:29:21 回复
这种约定无效,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生育自由,离婚协议中限制一方在孩子十八岁前再婚生子,限制了公民的婚姻生育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解决方案是双方可重新协商修改离婚协议,去除这一无效条款;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
2025-06-18 12:31:0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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