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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预售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董** 云南-怒江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6.12 16:16:10 344人阅读

商铺预售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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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预售合同通常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合同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时,合同即为有效。
2.开发商预售商铺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若出卖人未取得此证明就与买受人订立合同,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为保障合同效力和自身权益,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许可证明。只有做好这一关键的前期审查,才能尽可能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让交易更加安全可靠。

2025-06-12 21: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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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铺预售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合同满足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就是有效的。
(2)开发商预售商铺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若出卖人未取得该证明就与买受人订立商铺预售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该证明,合同仍可认定为有效。

提醒:
签订商铺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务必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明,避免因证明缺失导致合同无效,损害自身权益。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12 20:4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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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商铺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务必仔细查看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可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文件并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买受人要确认自身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合同签订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不被欺诈或胁迫。
(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关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025-06-12 18:5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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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预售合同通常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当合同满足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违规及公序良俗时,合同有效。

2.开发商预售商铺得有预售许可证明。若未取得就签合同,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的,合同有效。

3.签合同前,购房者要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明,保障合同效力与自身权益。

2025-06-12 18:1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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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铺预售合同一般有法律效力,但开发商需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否则合同可能无效,不过在起诉前取得的可认定有效。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商铺预售合同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时,合同就是有效的。然而,开发商预售商铺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若未取得就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合同应认定无效,不过若在起诉前取得了该证明,合同仍可认定为有效。因此,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明至关重要,这是保障合同效力和自身权益的关键一步。如果在商铺预售合同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专业法律团队会为你答疑解惑,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6-12 16:49:33 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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