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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月7日驾车回外地,在增城与一辆小汽发生追尾,我们是全责方,当时报了警和保险,警方协议后,双方走保险赔付.对方也是回家,当时他们的车只有行礼箱损坏,不影响行程。春节后,他于近日回深,我方一直催促做定损,并与当事人沟通好保险直赔.现在对方提出,因为要维修车辆,误了他们的日常使用,要我们额外赔偿2000元的费用,请问这个合理吗?有相关的赔付标准吗?
可以适当赔偿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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