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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南京有一套房子一直租给别人住的,现在那个房子被糟蹋的不行了,我想收回,问一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你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是承租人用以进行违法活动,故意损坏房屋,破坏房屋结构,擅自转让房屋,空置房屋六个月以上,拖欠房租费的情形等。
你好,司法实践中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5〕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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