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拿走可通过要求归还和申请补办解决。若被用人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拿走,应先要求其归还,对方拒绝则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协调。若无法找回,可申请补办。
1.补办工伤认定书: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印该部门保存的认定书原件,并由其加盖印章,其效力等同于原件。
2.补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请求提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这些补办材料在后续主张工伤待遇、与单位协商或仲裁诉讼时,均可作为有效凭证使用。
法律分析:
(1)当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拿走时,若拿走方是用人单位或无关人员,可先要求其归还。若对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能够发挥协调作用,帮助解决归还问题。
(2)若无法找回原件,补办是可行的办法。对于工伤认定书,可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印其保存的原件并加盖印章,此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这些补办材料在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协商或仲裁诉讼中,均能作为有效凭证使用。
提醒:
在处理工伤相关事宜时,要妥善保管各类材料。若遇到复杂情况,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用人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拿走,可先要求对方归还,若对方拒绝,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协调处理。
(二)若无法找回相关材料,可申请补办。工伤认定书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印保存的原件并加盖印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这些补办材料在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协商或仲裁诉讼时可作有效凭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说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重要性,且相关部门有保存资料的职责,为补办提供了依据。
1.若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用人单位或无关人员拿走,可要求归还,若对方拒绝,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协调。
2.若无法找回,可申请补办。工伤认定书向作出认定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复印原件并盖章,效力等同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提供复印件并盖章。
3.补办材料在主张工伤待遇、协商或仲裁诉讼时可作有效凭证。
结论:
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拿走,可要求拿走方归还,拒绝归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无法找回可申请补办,工伤认定书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复印并盖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鉴定委员会申请提供复印件并盖章,补办材料可作有效凭证。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者主张工伤权益的重要凭证。当这些材料被用人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拿走,要求归还遭拒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协调处理,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若确实无法找回,申请补办是合理途径。社保行政部门保存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可复印并盖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能提供鉴定结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这些补办材料具备法律效力。在后续进行工伤待遇主张、与单位协商或仲裁诉讼时,均可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大家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流程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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