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2.认真撰写和提交行政答辩状行政答辩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被告人为行政机关,被上诉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答辩人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人、机构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电话号码等;答辩人是公民的,则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2)案由。应写明因原告诉答辩人何一案件或者因上诉人对何一案件提出上诉提出答辩。(3)答辩意见。答辩状应针对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进行答辩。具体来说,一审答辩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被告应指明对方陈述的不实之处,着重阐述所采取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以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二审答辩状除了按照上述方面进行答辩外,主要是针对对方的上诉状进行答辩,如果赞同一审裁决结果的,也可以从一审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等方面进行答辩,以论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4)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签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写明提交本答辩状的年月日。此外,应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