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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委托费没签合同取消委托!可以退回委托费吗?
交了委托费没签合同取消委托,能否退回委托费要看具体情况。若双方虽没签合同,但已就委托事项达成口头约定且受托人已开展工作,可能无法全额退回。若受托人还未开展工作,一般可要求退回。解决方案是先和对方协商,说明取消委托原因争取退款;若协商不成,收集付款凭证等证据,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这要看合同中,有没有关于涉及调解的内容的约定。1、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2、如果没有约定,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方式。律师事务所会考虑到你们的关系,部分或全部退还代理费;如果律师已经提供了一些服务、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的,则可以要求按一定比例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退还给委托人。3、通常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不愿意退还的。这种情况下,可能就要麻烦一点了,所以最好在合同中有详细的约定。4、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时,通常会注明如和解、调解、撤回案件、判决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会酌情退还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3、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委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符合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驾照扣分是这样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只要记分不满12分(如2011年5月10日领的驾照,记分周期就到2012年5月9日,0时自动清零)。还有,如果自动清零的时候,还有没有交罚款的单据,这样上一个周期的记分就会转入下一周期。所以罚单要及时缴纳。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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