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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已满释放后能否变更强制措施

付* 海南-三亚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6.07 08:38:56 498人阅读

羁押期限已满释放后能否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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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期限已满释放后,若案件未终结,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这样做既能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又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可进行监视居住。
4.公检法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相关机关应严格审查,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变更条件,确保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06-07 14: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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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羁押期限已满释放后,若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未终结阶段,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这是法律赋予的程序操作,以适应不同诉讼阶段的需求。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限制下在外等候诉讼。
(3)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可采取监视居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区域内接受监管。
(4)公检法机关对于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需依法进行释放、解除或变更,保障诉讼正常推进和当事人权益。

提醒:
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需结合实际判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07 13: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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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未终结且羁押期限已满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由相关人员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公检法机关批准后取保候审。
(二)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可由公检法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三)公检法机关需及时关注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时应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025-06-07 12:0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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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期满释放后,若案件未终结,可根据情况变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比如可能判管制等刑罚的,可取保候审;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像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监视居住。

3.公检法对超期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应释放、解除相关措施或依法变更,既保障诉讼,也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5-06-07 10:0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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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羁押期限已满释放后在案件未终结时可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应依法处理以保障诉讼和当事人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羁押期限已满释放后,若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还未结束,是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比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时,可以取保候审;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则可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已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及时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样做既能保证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与强制措施变更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6-07 09:25:58 回复

实践中,某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后,在未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再次对其刑事拘留的行为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监视居住后,发现其涉嫌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对其再次刑事拘留的做法并不违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应依法逮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监视居住后,发现其又涉嫌其他犯罪,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刑事拘留并即将提请逮捕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在未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因不同的犯罪事实能否再次刑事拘留,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刑事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据此,关于刑事拘留的条件,可理解为有两点: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刑事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刑事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即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刑事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规定,对“先行拘留”应是指对于现行犯或有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才能适用。而前述犯罪嫌疑人在已被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尽管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但不符合先行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如果对其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直接逮捕。(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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