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充侦查后审限重新计算,且可再次延长。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算审理期限。
2.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公诉案、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重新计算审限后,对可能判死刑、附带民诉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再延的,报最高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重新计算审限后通常不可延长。
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限,部分情况可以再次延长审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重新计算审限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能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再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重新计算审限后通常不可延长审限。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规定,准确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延长审限的条件,确保延长审限的程序合法合规。
2.对于需延长审限的案件,相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节奏,避免不必要的拖延,保障案件及时审结。
3.当事人可了解审限规定,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
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限,部分案件可以再次延长审限。适用普通程序的部分一审案件可按规定延长,简易程序案件通常不可延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重新计算审限后,像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重新计算审限后一般不能延长审限。法律对不同程序案件的审限及延长规定不同,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如果对案件审限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一规定保障了司法程序能更充分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2)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重新计算审限后,若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则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重新计算审限后通常不可延长审限,简易程序本身强调效率,限制了审限延长。
提醒:
不同程序案件审限延长规定不同,当事人需关注案件适用程序及审限变化,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重新计算审限后,如果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重新计算审限后通常不能延长审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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