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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我们公司因为建筑失事需要要承担建筑工程合同违法分包人的连带责任,但是这个责任是指什么?
一般情况下,法律上的建筑工程合同违法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责任
法院所说的建筑工程合同违法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非法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民事连带责任有哪些主要规定问题解答如下,《建筑法》中七条关于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的85条法律规定中有七条关于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义务性连带责任规定有三条,制裁性连带责任规定有四条。一、义务性连带责任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二、制裁性连带责任1、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则:建筑工程实行总承揽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律师解析 义务性连带责任规定有三条,制裁性连带责任规定有四条。 1、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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