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按登记先后清偿;登记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也按债权比例清偿。
2.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有处置权。若其怠于处置,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符合规定的,首封法院应在15日内出具移送函。
3.执行价款,抵押权人按法定顺序优先受偿,剩余部分清偿首封等其他债权。
结论: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按登记先后等规则清偿,首封法院有处置权,怠于处置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执行价款按法定顺序清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清偿规则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登记先后顺序体现了公示公信原则,已登记的抵押权具有更强的优先性。而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确保了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若首封法院怠于处置,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有权介入,首封法院需在规定时间内移送财产,保证了优先债权的及时实现。执行所得价款按法定顺序清偿,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兼顾了首封所涉债权等其他债权。若遇到多个抵押权并存或首封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1)在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法律明确了清偿顺序。登记的先后顺序是首要考虑因素,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若登记顺序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而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规定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2)对于首封问题,首先查封法院拥有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但如果首封法院不积极处置,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执行。首封法院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财产移送。执行所得价款先让抵押权人按法定顺序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首封所涉等其他债权。
提醒:
涉及多个抵押权和首封情况较为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这一规则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2.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有处置权,但如果其怠于处置,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执行。符合条件时,首封法院需在规定时间内移送。这一机制避免了因首封法院不作为导致执行拖延,提高了执行效率。
3.执行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按法定顺序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用于清偿首封所涉等其他债权。这样的安排兼顾了各方利益,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建议首封法院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处置查封财产。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必要时主动沟通,推动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同时,各方应密切关注执行进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多个抵押权并存时,处理原则如下:
先看登记情况,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若登记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同样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关于首封:
首封法院有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若首封法院不积极处置,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查封财产执行。符合规定时,首封法院需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价款,抵押权人按法定顺序优先受偿,剩余部分清偿首封等其他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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