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保管东西对方不来拿,保管人可通知对方取物,经催告仍未取回且物品不易保存或保管费过高时可提存,还能要求对方支付保管费用,拒绝支付可协商或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同时在对方不来取物时也有一定的权利和处理方式。保管人先履行通知义务,通过合理方式联系对方,或通过其亲友间接传达信息,这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经合理催告对方仍未取回,且物品不易保存或保管费用过高,保管人提存物品,能避免自身损失,且提存后物品风险由对方承担。保管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这是对其付出的合理补偿。若对方拒绝支付,保管人可以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保管物品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保管人要履行通知义务,用合理办法联系对方,告知物品情况并催其取回;若无法直接联系,可通过其亲友间接传达。
2.合理催告后对方仍未取回,且物品不易保存或保管费过高,保管人可依法提存物品,提存后风险由对方承担。
3.保管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保管费用,对方拒绝支付的,可协商或诉讼维权。
保管东西对方不来拿,保管人可按以下步骤处理。先履行通知义务,通过合理途径联系对方,告知保管物品状况并催其取回;若无法直接联系,可通过其亲友间接传达。这能保障对方知情权,避免后续纠纷。
若经合理催告对方仍未取回,且保管物品不易保存或费用过高,保管人可依法提存物品。提存后,物品风险转移至对方,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
保管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保管期间合理费用。若对方拒绝支付,保管人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一)履行通知义务,采用合理方式联系对方,告知保管物品情况并催促取回;若无法直接联系,可通过其亲友等间接传达信息。
(二)经合理催告对方仍未取回,且保管物品不易保存或保管费用过高,可依法对物品进行提存,将物品交由法定提存机关保存,此后物品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对方承担。
(三)要求对方支付保管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若对方拒绝支付,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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