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变更合同的行使期间是变更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90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若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另外,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同样消灭。
3.要在除斥期间积极行使权利,过期变更权绝对消灭,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也不被支持,需留意撤销事由并把握起算点。
结论:
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行使有除斥期间,期间届满变更权绝对消灭,要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不同情形下除斥期间不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并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消灭。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一旦届满,变更权就绝对消灭,此时即便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变更合同,也不会得到支持。所以,大家要及时留意撤销事由的出现,精准把握起算点,在除斥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对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及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可变更合同的行使期间是变更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旦经过,权利便绝对消灭。
(2)不同情形下除斥期间的时长和起算点不同。一般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
提醒:
注意除斥期间不可中断、中止,要及时关注撤销事由,准确把握起算点,一旦错过期间,变更权消灭,建议有疑问咨询进一步分析。
可变更合同的行使期间为变更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不同情形下除斥期间不同。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般为一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是九十日;受胁迫情形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变更权绝对消灭,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变更也不会获支持。
为避免权利丧失,要注意:
1.及时留意撤销事由出现,发现后积极行使权利。
2.精准把握除斥期间起算点,根据不同情形准确判断。
3.在除斥期间内,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变更合同。
(一)明确不同情形的除斥期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关注行为发生时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要在这五年内留意是否有撤销事由。
(三)精准把握起算点。及时留意撤销事由的出现,确定正确的起算时间,以免错过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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