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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进入执行阶段后咋办

寇* 北京-东城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5.29 11:05:13 474人阅读

保全进入执行阶段后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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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全进入执行阶段由法院执行机构实施,财产保全有查封等措施,当事人要配合;被保全人可提书面异议,法院审查裁定;申请人胜诉可实现债权,败诉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保全进入执行阶段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于财产保全,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为保障后续判决的执行。当事人配合提供准确财产信息,有利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被保全人有权利对保全裁定或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裁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胜诉时,保全财产可用于实现债权,败诉则可能要赔偿被保全人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若在保全执行阶段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专业建议和帮助。

2025-05-29 16:4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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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全进入执行阶段,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若是财产保全,法院会依规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要配合并提供准确财产信息。

2.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不成立则驳回。

3.申请人需关注进展。胜诉,保全财产可实现债权;败诉,可能要赔偿被保全人损失。

2025-05-29 15:3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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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进入执行阶段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实施。财产保全时,法院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当事人要配合并提供准确财产信息。

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异议成立,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不成立则驳回。

申请人要关注案件进展。胜诉时,保全财产用于实现债权;败诉则可能需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

建议如下:
1.当事人应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保障保全工作顺利进行。
2.被保全人有异议要及时书面提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申请人需谨慎申请保全,避免因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2025-05-29 14:1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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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法院执行机构,要严格依照规定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二)当事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仔细梳理并提供准确的财产信息,便于法院顺利执行保全。
(三)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执行行为有异议时,及时准备好书面材料向法院提出,等待法院审查裁定。
(四)申请人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提前做好应对胜诉或败诉的准备,若败诉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25-05-29 14:0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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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全进入执行阶段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于财产保全,法院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当事人需积极配合并提供准确财产信息,这能保障保全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后续执行有财产可依托。
(2)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法院审查后会作出相应裁定,这保障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机会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执行行为。
(3)申请人要关注案件进展,胜诉时保全财产可实现债权,败诉则可能需赔偿被保全人损失,这提醒申请人申请保全需谨慎,要对自身诉求有合理预期。

提醒:
当事人配合提供财产信息时要确保准确真实,申请人申请保全前应充分评估胜诉可能性,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9 12:48:36 回复

(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二)债务问题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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