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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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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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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撤销吗

熊* 新疆-乌鲁木齐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5.28 17:11:56 361人阅读

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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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伪造证据罪能否撤销,视情况而定。
侦查阶段,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已过追诉时效等,公安机关可撤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上述情形,可决定不起诉,终结程序。
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犯罪,则不能随意撤销。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判决,无撤销事由,司法机关会依法处理,维护公正与权威。

2025-05-28 20: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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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可以撤销要分情况,存在法定情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撤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犯罪的通常不能随意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若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法定情形,可决定不起诉,终结诉讼程序。然而,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毁灭、伪造证据罪,一般不能随意撤销。法院受理进入审判程序后,会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若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司法机关需依法处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若遇到涉及毁灭、伪造证据罪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05-28 20:0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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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撤销存在不同情况。在侦查阶段,当出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情形时,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程序。
(2)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若发现有上述法定情形,会决定不起诉,使诉讼程序终结。
(3)然而,若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构成毁灭、伪造证据罪,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在没有法定可撤销事由时,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处理犯罪行为,以此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提醒:
涉及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5-28 19:0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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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伪造证据罪能否撤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存在法定情形时可以撤销,若构成犯罪则通常不能随意撤销。
1.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若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终结诉讼程序。
2.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毁灭、伪造证据罪,通常不能随意撤销。法院受理进入审判程序后,会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时,司法机关需依法处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案件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法。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2025-05-28 18: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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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处于侦查阶段,若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让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可向检察院提供能证明存在法定情形的材料,促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终结诉讼程序。
(三)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犯罪,则不能随意撤销。此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5-05-28 18:44:43 回复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行为人有妨碍证据的情形,会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妨害正常的社会管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妨碍证据的主要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试图在证据上误导、蒙蔽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表现为三类行为:一是,“伪造”证据,即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二是,“隐匿、毁灭”证据,即对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隐藏、销毁的行为;三是,“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包括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既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又是刑事司法机关。而实践中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经常是相互转化的。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最后犯罪只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理。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经过调查,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妨害证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行为人有妨碍证据的情形,会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妨害正常的社会管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妨碍证据的主要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试图在证据上误导、蒙蔽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表现为三类行为:一是,“伪造”证据,即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二是,“隐匿、毁灭”证据,即对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隐藏、销毁的行为;三是,“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包括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既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又是刑事司法机关。而实践中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经常是相互转化的。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最后犯罪只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理。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经过调查,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妨害证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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