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家房产证原持证人为其丈夫与她二人,女婿已三年前已死亡,还共同育有一个亲生女儿。想将丈夫名字去掉,新增女儿名字,将持证人更改为母女二人。但其公公婆婆提出现在还不变更,等遗留女儿18岁以后再变更。请问这种观点不妥当吧,应该怎样以法律的角度说服她公公婆婆呢?
从法律角度来说,您女儿现在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不需要等到孩子成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您女婿去世后,其房产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目前法定继承人包括您女儿、他们的孩子以及您女婿的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这种情况下,建议从几个方面与对方沟通:
1. 法律上不存在必须等到孩子18岁才能变更的限制,现在办理完全合法合规。
2. 及时办理变更可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继承纠纷,对孩子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
3. 变更后房产证登记为母女二人,不影响祖父母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仍可主张相应的继承份额。实际操作中,建议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您女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分割遗产。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先办理继承权公证
2. 确定各继承人应得份额
3. 协商由您女儿和孩子继承房产,给予其他继承人适当补偿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这样既能保障各方权益,也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从法律角度,女婿去世后,其房产份额发生继承,你女儿、孙女、公婆都是法定继承人。现在变更名字是合理的,因为这是对遗产的及时处理,避免后续可能的纠纷。一直等到孙女18岁,期间情况可能变化,也不利于明确产权。可以跟公婆说,现在变更只是依法确定产权归属,不影响他们权益,大家按继承比例拥有房产份额,可协商好后去办理变更手续。
2025-05-25 23:36:3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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