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破产时,股东债权清偿顺位分以下情况:
-股东以自有资金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劣后于普通债权,防止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他人利益。
-若股东债权合法合规,与普通债权人地位相当,可与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若股东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债权可能被否定,还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破产程序中要严格审查股东债权。
结论:
开发商破产时股东债权清偿顺位分情况,自有资金借款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合法合规且与普通债权人地位相当的债权可能与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存在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股东债权可能被否定并需担责。
法律解析:
在开发商破产程序里,为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法律对股东债权清偿顺位有不同规定。股东以自有资金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劣后受偿,是因股东对公司经营更了解,防止其利用优势损害其他债权人。而合法合规、地位与普通债权人相当的股东债权,就可按比例和普通债权一同清偿。若股东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法律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债权人权益,会否定其债权,让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复杂的破产程序中,准确确定股东债权清偿顺位需严格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若遇到类似开发商破产及股东债权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股东用自有资金借给公司形成的债权,在开发商破产清偿时,会劣后于普通债权。这是考虑到股东对公司经营更为了解,将其债权劣后可避免股东凭借优势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2)当股东的债权合法合规,且其与普通债权人地位相当,不存在利用股东身份不当获利时,股东债权可能与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3)若股东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其债权可能不被认可,甚至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在开发商破产程序里,需严格审查股东债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来确定清偿顺位。
提醒:在开发商破产涉及股东债权清偿问题上,不同情况处理方式差异大。建议相关债权人或股东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开发商破产时股东债权清偿顺位分不同情形。一般情况下,股东用自有资金对公司借款形成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劣后于普通债权,目的是防止股东凭借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若股东债权合法合规,且与普通债权人地位相当,不存在利用股东身份不当获利,就可能与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而若股东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其债权可能被否定,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确定准确清偿顺位,在开发商破产程序中要严格审查股东债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严格审查机制,全面审核股东债权的形成过程和资金来源。
2.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保障其他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其能监督清偿过程。
(一)若股东以自有资金借款给公司形成债权,接受其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安排,保障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
(二)若股东债权合法合规且与普通债权人地位相当,按比例参与债权清偿。
(三)若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及时向法院主张否定其债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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