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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给别人儿子介绍个媳妇,因双方彩礼和结婚事项,谈崩,现在退婚,男方要求退换给予女方见面礼,买衣服的钱,请客吃饭的钱。女方不愿意退还钱。男方起诉,我现在作为中间介绍人,有牵连责任吗?
你好,请详细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结婚之前,男方因结婚彩礼欠的债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男方拿婚后财产去还债女方不能追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专业解答双方离婚的时候彩礼一般是不需要进行退还的,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那么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退还,而双方离婚的方式主要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这两种方式。如果因彩礼产生纠纷,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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