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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判几年

王* 甘肃-庆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5.23 06:22:45 346人阅读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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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作证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证据失实非有意伪造,则不属于伪造证据。量刑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证据方面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若他们故意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或者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量刑。不过,如果只是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失实,且并非有意伪造,就不构成伪造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故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如果遇到涉及此类法律问题,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和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05-23 11: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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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毁灭或伪造证据,帮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失实,但非有意伪造,不算伪造证据。

3.具体量刑要结合实际案情,看是否故意妨害作证及情节严重程度。

2025-05-23 10:3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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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若其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失实但非有意伪造,不属伪造证据。
2.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调查,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妨害作证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依据事实和法律量刑。二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对此类犯罪后果的认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025-05-23 10:2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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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持职业操守,杜绝毁灭、伪造证据,不帮助当事人进行此类行为,也不能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二)在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时,要认真核实真实性,若因疏忽导致证据失实并非有意伪造,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
(三)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和量刑时,需全面审查案件,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实施妨害作证的行为,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025-05-23 09:1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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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法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若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当这些行为情节严重时,处罚加重,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并非所有证据失实都算伪造证据,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失实,且不是有意伪造,就不属于伪造证据。
(4)具体量刑要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故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提醒: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避免故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3 07:50:26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000元以下的罚款、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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