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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认定条件是啥

黄* 海南-西沙群岛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5.23 05:24:14 402人阅读

非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认定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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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主体:确认行为人是否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查看行为:看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要确定是否有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以及是否存在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
(三)明确主观意图:确认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
(四)考量数额:确定侵占财物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5-23 09: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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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认定明确且严格,要求主体、行为、主观和数额等多方面条件同时满足。主体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上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涵盖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主观方面需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目的;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
2.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对员工进行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符合职务侵占罪条件的行为依法惩处,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员工自身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

2025-05-23 08:1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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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准确的罪名表述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符合主体、行为、主观及数额条件,实施侵占单位财物行为,数额较大,会构成该罪并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有严格条件。主体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上要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利用职务便利”涵盖利用职权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实施侵占行为且数额较大,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遇到涉及职务侵占罪认定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5-23 06:5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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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明确了该罪名适用的人员范围。
(2)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涵盖利用职权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而非法占有的方式有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若不具备此故意和目的,则不构成该罪。
(4)在数额方面,要达到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未达到则不构成此罪。

提醒:
单位人员应坚守法律底线,不可因贪图财物而实施侵占行为。若涉及类似情况,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3 05:5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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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准确表述为职务侵占罪,并非“非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
2.认定条件: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上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包括侵吞等方式;主观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
3.若单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实施侵占行为且数额较大,构成此罪要担刑责。

2025-05-23 05:38:0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认定侵占罪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侵占罪数额较大是多少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每个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每个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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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2 26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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