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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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撤销婚姻登记通常要求双方都到场,因为撤销婚姻之诉属于身份关系诉讼,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2)若原告不到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而被告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虽可缺席判决,但基于婚姻关系案件的特殊性,一般还是会要求被告出庭。
(3)若被告下落不明或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到庭的原因以及对婚姻关系的态度,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提醒:
进行诉讼撤销婚姻登记时,双方应尽量亲自到庭参与诉讼。若有无法到庭的情况,需按规定提交书面意见,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自身权益,具体案情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原被告应尽量亲自到庭参加撤销婚姻登记诉讼,因为这属于身份关系诉讼。
(二)原告若不到庭,会按撤诉处理,所以原告要重视按时出庭。
(三)被告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虽可缺席判决,但考虑到婚姻关系涉及人身权益,通常还是会要求被告出庭。
(四)若被告下落不明或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到庭原因及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撤销婚姻登记诉讼参照适用该条规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事实。
1.诉讼撤销婚姻登记,通常双方都要到场。因为这是身份关系诉讼,原被告需亲自参加。
2.若原告不到庭,会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考虑人身权益,一般会要求被告出庭。
3.若被告下落不明或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要向法院书面说明原因及对婚姻的态度,法院会具体处理。
结论:
诉讼撤销婚姻登记一般要求双方到场。
法律解析:
撤销婚姻之诉属于身份关系诉讼,鉴于其特殊性,原被告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是通常要求。若原告不到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虽可缺席判决,但考虑到婚姻关系案件涉及人身权益,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通常会要求被告出庭。若被告下落不明或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到庭的原因及对婚姻关系的态度,法院会据此具体处理。如果您在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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