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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非法转包材料款该谁承担

赵* 广东-广州 转包分包纠纷咨询 2025.05.22 00:32:32 308人阅读

工程非法转包材料款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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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材料款承担主体时,先看实际施工人采购材料的名义。若以自己名义采购,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若以转包人或被转包人名义采购且构成表见代理,转包人或被转包人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二)由于非法转包违法,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三)材料供应商可要求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材料款,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025-05-22 05: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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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非法转包后材料款承担主体分情况而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采购材料,按合同相对性,其承担付款责任;以转包人或被转包人名义采购且构成表见代理时,转包人或被转包人担责,之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2.虽然非法转包使转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3.材料供应商可要求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材料款。
建议:实际施工人采购材料应明确主体,避免产生表见代理纠纷。转包人要监督实际施工人采购行为。材料供应商应及时掌握工程转包情况,确保自身权益,在权益受损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05-22 04:0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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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非法转包后,材料款承担主体分情况确定,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可能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材料款。
法律解析:
若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采购材料,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若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被转包人名义采购材料且构成表见代理,转包人或被转包人要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虽然非法转包违法,转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同时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材料供应商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在相应责任范围内承担材料款。如果在工程非法转包涉及材料款等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5-22 03:2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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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实际施工人以自身名义采购材料,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是材料款的付款责任主体。
(2)若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被转包人名义采购材料且构成表见代理,转包人或被转包人需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3)非法转包虽使转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时,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4)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材料供应商可要求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材料款。

提醒:在工程采购和转包中,各方要注意保留相关合同、采购凭证等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分析。

2025-05-22 02:1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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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非法转包后,材料款承担主体分情况而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采购,按合同相对性,由其承担付款责任。
2.若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等名义采购,构成表见代理时,转包人等担责,担责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3.非法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请求按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4.材料供应商可要求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材料款。

2025-05-22 00:57:48 回复

  违法转包工程,合同无效后,承包方亏本欠下的工人工资材料款,材料款存在纠纷的,承包方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紧张主张,承包方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承包方应当予以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列为被告。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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