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当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时,法院可执行老赖唯一住房。这意味着即便老赖只有一处房产,但扶养义务人有房,就不影响执行。
(2)若执行依据生效后,老赖为躲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法院也能执行其唯一住房。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会被法律纵容。
(3)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同样可执行。这样既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益,又能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
提醒:老赖不应妄图以“仅有一套房”逃避执行,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积极申请执行。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1 16:18:03 回复
咨询我
(一)判断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是否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若有,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老赖唯一住房。
(二)查证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是否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若存在这种情况,可申请执行其唯一住房。
(三)申请执行人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然后申请执行老赖唯一住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025-05-21 15:23:25 回复
咨询我
1.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维持生活的住房,法院可执行其唯一住房。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以逃债,其唯一住房可被执行。
3.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提供住房,或同意从房款中扣五至八年租金,也能执行该房。执行会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让老赖借此逃责。
2025-05-21 14:19:5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符合特定条件时,法院可执行老赖唯一住房。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规定,存在几种可执行老赖唯一住房的情况。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执行时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不会让老赖以“仅有一套房”为由逃避执行义务。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5-21 13:44:11 回复
咨询我
法院可在符合条件时执行老赖唯一住房。相关规定明确,在几种情形下能执行老赖唯一住房,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三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为平衡双方权益,执行中既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也不能让老赖以“仅有一套房”逃避执行义务。措施如下:
1.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执行唯一住房的法定情形。
2.执行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执行权力滥用。
2025-05-21 12:11:13 回复